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2:49:3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生命垂危。由于被告累犯系黑社会团伙持枪作案,隐瞒身份财产,逃避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多次以书面申请要求查清,公安局检察院不做调查以自报姓名诉讼导致33万多的合法赔偿损失费无法执行,法院执行厅通知终结执行。请问:为什么26岁的累犯多次疯狂的作案后都查不清其身份呢?公民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赔偿损失如何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上述机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人口众多,人口流动比较大。又加之,人与人交往不一定都讲真实姓名。所以,查不清被告人身份的情况也很正常。
针对上述情况来讲,公民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赔偿损失将无任何保障。但据可靠消息,国家救济制度正在酝酿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