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能否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9:03:05
经过了漳州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之后我向法官递交了一份“到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书,但是遭到被告医院(解放军175医院)拒绝,被告医院要求继续到 福建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也没有同意!当天法官没有定夺究竟该做什么鉴定,1个月后,法官说还是要去 福建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我当即否决,法官却说她有职权让我们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还说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要穷尽(必须到省医学会去鉴定)!!!

请问,1. 如果法官强制委托到省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我能否拒绝?
2. 经过市医学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是否一定要到省医
学会做鉴定? 能否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
定?
3. 主治医师(钟耀艺,学校刚毕业)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及
《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独自给患者诊断治疗,并且独自开具
处方后,没有经过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叫护士直接给患者输液治疗! 这种情况是
否符合“医疗事故主体”,是否具备医疗事故鉴定条件???
本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是部队医院,国家三级甲等医院,部队应该是非常正规,纪律严,便带父亲到那看病,没想到该医院尽让一个学校刚毕业,还没有行医资质的实习生直接担任父亲的主治医师,结果父亲感冒尽然误诊成“结核性脑膜炎!”最后造成了父亲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非法剥夺了父亲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利,医院的这种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极端不负责任,他们不配当人民的子弟兵!!!

1.不能拒绝,2.一定要到省医学会做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因此,本案漳州市医学会鉴定作为首次鉴定的机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该条例赋予了医疗事故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再次鉴定的权利,但是根据二十一条规定只能选择省医学会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如果在法院没有指定前,原被告双方还可以协商解决,一旦法院指定,你只能接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首先区别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二者的区别在于:

1?从主体上说,非法行医的主体不具有合法的行医执业资格,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有法定资质。2?从主观上说,非法行医主体具有故意,即明知违法及其后果,却放任损害后果发生,而医疗事故的主体在主观上是过失。3?从赔偿性质和范围说,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其赔偿的项目从法律规定看富有弹性,并且其计算标准与时间或作原则性规定或不予限制。医疗事故性质上也是侵权,但其赔偿的项目、标准、时间均有严格限制,有维护医疗机构得以执业的立法意图。

应当指出,在举证责任上,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作为一般侵权,依法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建议你以误诊医疗事故提起。

经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能否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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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漳州市医学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