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问题 超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21:26
事情是这样:我于2008年9月4日入职,入职时公司并未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11月4日试用期期限届满,因发现公司有拖欠员工工资现象而未考虑好是否转正,期间公司也并未通知我提交转正申请,直至2008年12月9日公司通知我提交转正申请,经反复考虑于2008年12月18日决定离职,但公司以我为提交转正申请,既不是试用期员工也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我自11月4日至离职之日的工资。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公司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提起劳动仲裁应该收集那些证据?求答为盼!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进入单位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此规定,肯定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自进入公司起第二个月拿到双倍工资,一直到订立合同时期为止.因此,你当然可以选择离开,单位得支付你自08年10月4日起每月的双倍工资,也没有理由扣押你认为的转正日起到离职日的工资.
你应当向劳动部门提交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勤卡,工作服,工资条等,其余的调查取证是劳动部门与单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