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保护法中关于试用期转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43:46
我2007年10月份参加一所大学的辅导员选拔考试,顺利考入计算机系,11月8日签定了一份就业合同,担任计算机系辅导员,试用期一年,也就是2008年11月8日才能转正 试用期中没有劳保,住房公积金等

然后新劳动保护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新劳动保护法是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而我的合同是2007年11月8日签定的

请问新劳动保护法能溯及已签定的合同吗? 如果不能,我是否能够从2008年1月起从新算试用 ,也就是2008年7月转正? 还有关于劳保,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是否合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如果不存在不合格情况即自然转正,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劳动待遇。有的管理正规的用人单位会在试用期满后办理转正定级用续,填报转正定级表及工资审批表等手续。

  《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解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