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3:27:04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假设雇员A在曱公司服务2年后辞职,1年后A又想回到曱公司,通过应聘回到曱公司后曱公司可否与A约定试用期呢?按第十九条似乎是不可以,但这样的话对其他应聘者似乎是不公平的。
或者如果雇员A在甲公司乙部门工作2年后,调离原部门至丙部门(两部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全都不同),那么雇员A是否应与甲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是否应约定试用期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实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这是指一次合同期限内或者续订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在外工作一年又回原单位,如条件合适原单位可以再次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年限约定试用期。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并不矛盾。

在同一公司是只能纸定一次试用期。这个问题就是要关注12月出台的实施细则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