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50:31
全国各地制定的仲裁办案规则对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规定不相统一,有的是在首次开庭前4天,有的是在首次开庭审理期间,而我们当地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问,我们在处理仲裁案件中遇到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时,该依据什么作出处理?
仲裁是一项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仲裁请求,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当事人处置。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的程序还是比较灵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自行决定。你看下贸仲委仲裁规则的:第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