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18:21
请说是什么法律,第几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