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参考书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2:16:05

你用偌大的篇幅实际就是为了解决你遇到的两个问题,以及如何申诉问题:
1、少发了工资;
2、合同到期后的权利。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们与公司的争议主体不同,申诉只能是个诉,不能共诉或集体诉,因此,仲裁委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剩下的就是解决你的疑问了。
首先,公司在工资发放问题上存在过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少发,而应被认定为克扣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公司的作为显属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形,只要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告结束,因此,无需再通过填写辞工单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别有用心且强加于人,是违法的。但由于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无论你是否在辞工单上签名,都不会构成向你索赔的依据,所以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可不予理睬。
同理,因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是自然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这项请求没有事实合法律依据。
涉及社保费问题的《退保承诺书》,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应归于无效,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至于主张克扣工资的证据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应该提供有关公司最初承诺工资以及以后加薪的证据(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及存折进帐记录、某领导的批示、财务的打印白条等),而由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你以提供的存折进帐中曾经出现过的3600元,证明以后只发1200元的做法是克扣工资,假若公司否认,则必须提供支持其发放1200元工资合法的证据来,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综上,你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为由,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公司克扣工资充其量属于经济纠纷,与精神损失不搭界,无法主张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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