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反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1:21:14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等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区别。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