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等强奸罪认定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20:26
案一:
被告楚某窜入某中学校内,伺机强奸女学生。楚某摸到该校教学楼的学生宿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第4间房门撬开。楚某进人房子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吴某,男,14岁),就上前脱吴的衣裤。吴某被惊醒,予以反抗、挣扎。但楚某的力气大,很快便将吴的裤子脱掉,正欲施行强奸时,发现吴某原来是个男孩。楚某一时气急,顿生杀害吴某之意。于是使劲用双手掐吴的脖子,待吴某不再动弹时才松手。之后,仓皇离去。经法医鉴定,吴某因窒息而死。
案二:
被告张某和李某预谋奸淫妇女,于是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埋伏在一偏僻的小路旁。22点左右,果然有一妇女骑自行车驶来,待自行车接近时,张、李二人突然冲出去,先将该妇女的自行车拽倒,后把该妇女挟持到路旁的土沟里,采取掐脖子、堵嘴等暴力手段,轮奸了该妇女。事后,张某发现该妇女是自己的妻子,后悔莫及。
问:楚某、张某、李某强奸罪是否成立

案一
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
楚某意图强奸,且准备根据来到犯罪地点实际控制了犯罪对象,即已经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是由于客观原因--对象是男子,未能得逞。由此,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杀害吴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案二
构成强奸罪,且多人轮奸妇女,合符强奸罪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至于张某强奸对象是妻子不影响犯罪构成,因为已经合符分则强奸罪构成〔只规定对象是妇女,没有其他规定。就算是婚内强奸,司法实践也认定是强奸〕,且强奸罪是公诉罪,不管张某妻子告不告张某,检察院都要起诉的。
当然张某可以利用一下司法解释--被强奸妇女事后自愿多次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认定是强奸。以此逃脱。

轻轻的来,轻轻的走。

囧哦,编的吧,很搞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