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36:10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山路上行走时碰见女高中生徐某,王即纠缠不放,表示疯狂地爱她,并要求发生两性关系。徐某不同意,骂王某是流氓。王某当即从身上抽出匕首一把,对准自己胸膛扎了一下,流了少许血。然后威胁徐某说:“你不同意,我就在你面前自杀。”徐某只有18岁,年幼,怕事情闹大,遂被迫和王发生关系。问: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流氓自残罪?有这个罪名的吗?

因为男人在没有威胁对方人身,财产,或其他侵犯他人权力的行为下,使得对方同意。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他以自己生命,健康来做威胁,并实施该行为(用刀扎自己),因此我觉得应当以流氓自残罪论处。
补充:
应以客观事实作为证据和出发点,女方意志是心理上的主观因素,说通俗点,就是女方自己说了算的,无法取证,再通俗点,女方怎么想除了他自己知道,只有鬼知道。别人只能从客观事实角度上分析,女方当时是否违背意志。
客观事实是,男方没有任何威胁,伤害女方行为,而使得女方顺从,(即使是被迫顺从),客观上仍解释为顺从。
而女方仅仅口头上是被迫无奈,实际行为表现为顺从,要以强奸罪控告恐怕证据不充分。

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这样才不算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均构成强奸.这个案子中虽然男方伤害的是自己,但是女方也是被胁迫的情况下才发生的关系,应该构成强奸

报警了.警察一出动.就OK了....

问那么多干吗啊.法院自会判他个畜生的...

当然是强奸
只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案例 本质还是强奸
很简单 那女并非是主观愿意和他发生关系
是受他威胁被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