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年限怎样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53:07
案例:员工A在1998年3月进入公司至现在,每年与公司按一年一签,合同到期日为每年1月31日。请问:如果2009年1月31日,公司不再与员工A续签,按劳动法,怎样计算赔偿年限?2008年之前的赔偿是不是按旧劳动法来赔偿?2008年之后的按新法来赔偿?还是另外一种计算方法计算?(注明:该员工A已在2008年5月向公司书面提出签定无固定期合同)谢谢!

1)如果合同到期即2009年1月31日时公司不再与员工A续签劳动合同,赔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即赔偿一个半月工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A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的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而从上面描述来看,你们应该是在2008年1月31日续签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A已于2008年5月向公司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故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不签。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但是,工作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

2.08年之前的归劳动法管,但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该怎么补偿,这个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