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主犯未找到,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19:06
甲的朋友乙某一天在一个餐厅吃饭的时候与厨师发生争执,被厨师叫来几个人一起将他打伤,乙不服气,在第二天找来甲与另外的两个人丙、丁,一起四个人去找厨师算账,四人到餐厅找到厨师,其中丁留在餐厅,另三人甲、乙、丙将厨师带出并殴打。据说,整个过程中,甲与丙也动手了,但是只对厨师的身体部位攻击,而乙则用皮鞋将厨师的头部往墙上踢,造成头部损伤并致死。后来乙跑了,其余三人也未自首,公安机关将甲与丙关押在看守所。
1、现在这个事情乙逃跑了,公安机关可能会怎么处理?
2、是否要等到公安机关找到乙才能提起公诉?是否受害者致命伤是由谁造成的责任会相对大一些?如果真的如甲、丙所说,是乙用脚踢受害人的头部造成其死亡,是否乙是主犯?如果是甲、丙中的某一人致其死亡,是否在找到乙之前就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
3、受害人是否只有等到主犯找到以后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这个中间是否有时间期限?受害人家属该怎么办?乙没有找到,甲、丙该怎么办?
我看了一下以下几位的回答,也就是说就算没有找到乙,只要公安机关查明了案件事实,也是可以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如果乙是本案的关键人物,非要找到他才能将本案的事实调查清楚,会不会存在一直要等公安机关找到乙以后调查清楚了才提起公诉呢?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受害者要求民事方面的赔偿,是否会因为责任划分不明确而遭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呢?再者,因为中间甲、丙并非自首,就算他们积极赔偿,是否能从法律的角度从轻判决呢?

第一,由于甲和丙也动手了,除非两人在乙踢厨师头部的时候有阻拦行为,否则,甲、丙与乙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的共犯,甲、丙属于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乙的逃跑并不必然影响对甲、丙的指控,只是在处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影响,因为会做抓捕乙的工作,在确定乙暂时抓不到以后,才会对甲、丙单独处理。
第三,从民事赔偿责任来看,甲、乙、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可以在法院审理甲、丙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适用中断,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只要受害人家属在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每次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那么在20年内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
第五,如果乙没有抓到之前,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甲、丙定罪,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甲、丙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本案应该不会如此处理的。
第六,刑事责任的认定,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具有关联。但是,不会出现你说的“因为责任划分不明确而遭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刑事案件处理了,就会对民事责任给出一个结果的。如果是单独的民事诉讼,即便刑事案件没有结果,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也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责任划分的。
第七,从轻判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从犯。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积极赔偿家属的。酌定,从轻。
等。

1.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完后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判决。
2.如您所说,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甲、丙相应比照乙轻些。
3.受害人可以随时提起民事赔偿,一般情况下是在公诉时提起。
4.受害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赔偿,甲丙应当积极赔偿,乙即使没有被抓获,甲、丙同样可以 判决!

乙是否落网与甲丙的处罚无关,可以对甲丙先行起诉。
谁是主犯要看对犯罪起的作用而定,这里乙当然是主犯,致命伤对主犯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只要检察院提起公诉了,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