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稿署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3:36:02
我所在这家公司是不与任何员工签任何合同,工资全凭应聘时老板的口头承诺,领工资时在一张临时开据的工资单上签字了事。我所做的工作是编辑一本公司总部分发到全国各地分公司的内刊。现在因为种种让人愤怒的原因,我想离开,老板可能也知道我想走,所以急求以下问题的答案:
1. 现在内刊文字内容已全部完成,只剩设计和校对部分,如果老板等到内刊印刷前让我走人,而又在内刊上完全不署我的名字,或干脆换成其他什么人的名字——这本内刊的编辑、文稿、校对全是我一人!——老板他有权这样做吗?!!
2. 如果我自己现在选择离开,他们又是否有权不在内刊上署我的名字?!!
3. 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我是否有权毁掉或拿走我所掌握的公司资料?——我为这份内刊付出了太多的心血,忍辱负重到现在,真忍不下去了!

个人观点
1,如果内刊全是你一个人的功劳,老板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这是知识产权问题,他解聘你只是合同关系的解除,它只设计你的工资如何处理,人事档案如何处理,但并不能否认你的智力成果,你的智力成果是既成的事实,至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不是关键,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就行

2,你自己选择离开,你有权利决定署名与否,公司不能否决,这是你的智力成果,退一步说,即使是你跟公司共同的成果,只要你要求署名,他们就必须署名

3,这当然不可以,不能够用这种过激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这些资料不是原稿,即公司已经不再要回的资料,你可以处理它们

对于这个案件,焦点在于这是不是职务行为,其实,不管这是不是,根据我国法律,发明人也即著书的人是享有身份权的(就包括署名权),所以,你完全有权利在这上面署名,鉴于你这是职务行为,你的公司是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方面,因此他们有权利利用你的内刊谋取其他利益,这是可以的

还有一点,如果你只从事了简单的校对和编辑工作,一般是不能署名的,你必须是文章的作者,也就是原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