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版社 书能定价卖么. 不买不及格,没学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1:01:30
学校某老师的书(绝大多数内容系抄袭).学校印刷厂印的.
没有出版信息, 要收50元一本,不买就不及格,学分拿不到.

请问这个是买卖行为么,需不需要物价局定价的?

有没有具体哪条法律能约束的>?
还要买它的光盘,里面是盗版软件(配合所谓的"教材").

国家严格规定,如果没有书号或刊号的书,均不得以利益形式交换。只能做为内部资料免费发行。
哇塞,这个老师的行为完全可以告他告到破产!

你们学校好毒啊……什么学校,真是黑!!虽然这个事情很不合理,但是如果你想斗还真有可能没处申冤……唉……

买卖行为属于自愿的,你老师强行将书卖给学生,那是违法的。你可以收集他强行卖书的行为和他说不买就不能及格的证据。那样他就麻烦了。

绝对是非法出版物,到当地新闻出版局举报,一告一个准;而且还有光盘里软件的问题,新闻出版局还有一个版权处,同样可以告一下。

按照规定,内部出版物必须有内部准印证,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内部出版物不得定价,不得销售

都说这多了 ,他销售数量大的话,肯定违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数据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