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员工可以在合同终止的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16:54
假定:
1、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
2、用人单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或多种情形。
请问:员工可以在12月31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最好提供法律条文或司法实践案例)。

附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的问题侧重点是:时间界限问题。是不是意味着在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就可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名义。而过了12月31日,就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名义主张自己的权益?

1、“1、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根据这条,你在12月31日后如果没有与公司续签合同,那么你们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无需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12月31日为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在这天出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事项,那么你同样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要求,并且企业应当作出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句开头就已经具备法律效力了。

一、第三十七条,侧重的程序问题。法条的意思是,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或者三天通知。

二、对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侧重的是实体情况。告诉劳动者,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以这些情况为理由提出辞职的。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出现,劳动者还是可以提出辞职。

三、12月31日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绝对是否续约,就是说合同到期你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而不管单位是否牵涉38条。

四、但是如果单位出现38条所列事项,影响的是要支付你补偿金。

五、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补偿)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