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04:47
被告人甲知信用社主任丁贪女色,与被告人乙某预谋,指使丙勾引丁,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丁某提供资金。丙某在甲某的指示下,先后两次与丁某私会。某日下午,丙按照预谋将丁诱骗到甲的二哥家。甲藏于室内,乙先后对丁进行殴打威逼,迫使丁为他们提供10万元货款。丁推脱,乙继续殴打。此时,甲从室内出来,与乙某一起对丁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丁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现金3万元”的便条,要信用实值班人员支付。乙某持些便条到信用社取走现金3万元。
请问:对本案,一审法院定为绑架罪,二审法院定为抢劫罪。你认为哪一个法院定罪是正确的?
========请做一些分析 谢谢===========

二审法院的定罪是正确的。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朋友、公司等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作为威胁,恐吓、胁迫第三方提供财物等。后者是直接向本人索要财物。前者的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当场,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当场。
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是直接向被害人丁索要财物,其抢劫的手段是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以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名誉作为威胁内容。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这是抢劫罪,关键的是现场实施暴力,不是威胁,因此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