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请高手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3:29:51
(10分)案情1:在某大厦上班的张某中午爬到顶楼休息,见一女子站在栏杆边上,正准备向楼下跳去,张某情急之中跑上去抱住女子,女子用力抓住栏杆不放,因用力过猛,二人同时跌倒在地上。女子的头部撞在地上,衣服被撕破。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3500元的手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张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女子的头部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原来,女子丈夫经常赌博,二人发生争吵,女子便产生轻生念头,幸被张某救下。但次日,女子丈夫钱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妻子治疗脑震荡的医疗费。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1分) 
2.张某的手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分)
 3.张某应否赔偿女子治疗脑震荡的医疗费和衣服损失?为什么?(3分)
 4.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3分) 

紧急。。。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自无因管理产生,两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在无因管理中,本人应当承担管理人因为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的支付,且支付的上限以获得的利益为界。张某的手机被损坏以及伤口的包扎费用同该无因管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应当接受赔偿。
3、张某不应赔偿女子史料脑震荡的医疗费和衣服损失,因为该结果的产生是源自张某救助该轻生女子时产生的,应当由本人进行承担,属于因管理人为本人带来利益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的一部分。
4、张某可以请求女子给付的费用仅包括因无因管理行为造成自己的直接损失,所以不能请求支付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