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收取服装押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43:11
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公司要收取300元的服装押金,还说如果不干满三个月这个押金不退还。而且工作时间是12小时!前几天要找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没签,因为他那个劳动合同一点都不正规,试用期是三个月,并且没写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没有明确的工资待遇。我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该到哪找什么部门投诉。我想知道所提供的答案的依据,如详细另有高分奖励。!

公司收取服装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超过两年期(不含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约定试用期的,就等于没有试用期,3个月就是合同期限,而且是正式期。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打12333劳动局电话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不合法,但那个合同可以签,因为合同无效。这种合同纯粹是骗不懂法的。哈哈哈,别着急慢慢找好工作。(部门投诉无用,因为中国人太多,法律管不过来。)

早就改了劳动法了,公司有义务提供服装费用而不是你来承担.试用期是2个月到3个月但是带薪的!正规劳动法是更偏向劳动者没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出具那就不合法他们那是黑公司
可以到劳动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