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34:48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3、私分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
  5、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式上的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
  6、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范围,不合理地增加清偿
  (二)偏颇性破产行为1、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2、对本没有财产担保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自己的债权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依照破产法规有义务及时、真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程序职能机构陈述有关事实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等,有时也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2)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有说明义务而拒绝履行此义务。(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询问,这里主要指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虚伪陈述,这是指在到场接受询问或者以其他形式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对有关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不作真实陈述。
  (四)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
  (六)浪费破产行为
  对破产中的违法行为,应规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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