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02:39
为什么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百八四条有明确规定:其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

总的来说,虽然“抵押效力及于从物”,但请注意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的但书部分:“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