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34:27
与此相关的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1.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