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34:58
工作不到半年,现在公司要裁员,让我自己离职,我不同意,因为我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觉得应该有补偿!但公司说就算补偿也只有一半的基本工资,因为工资包含了几个部分,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等。基本工资很少的!
我想问下,象这种情况,按规定应该有多少补偿金呢,真的是半个月基本工资吗,而且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好象应该给什么代通知金的,但公司让明天就走完程序。
另外,如果我不同意自己离职,公司可能把我外调到别的地方,我肯定不愿意去的,这样他们就会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算我自动离职。因为我这个公司现在是明摆着想回避补偿这个问题的,如果他们真的外调或采取别的什么手段是不是我就只能自己离职了

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不同的裁员形式赔偿也是不同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1、合法裁员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公司在裁人的时候,往往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这些手段都是外强中干的,只要你依据法律给他们交涉,他们会做一定让步的。因为公司在裁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