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40:04
哪些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为什么?

不得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表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加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宗旨,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其性质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要求其行为的效力必须是确定地立即发生,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以限制其效力。例如票据行为(如开具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法律要求这类行为的效力必须确定地发生,故不允许附加条件。

2.附加条件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就有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或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紊乱,因而法律不允许其附加条件。如身份上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均不得附加条件。

3.附加条件即会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某些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相对人便由于权利义务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此类行为不得附加条件。如法定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承认,不得附加条件。

转自:http://sq.hcclib.net/claw/edu/mfx/contents/class06_4_1r.htm

只有法律行为能附条件,事实行为无此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