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44: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作答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如下四种: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盲、聋、哑三种情形被告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而不要同时满足)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的未成年人的,是指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此处仅指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不包括无期徒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自己不愿请或者请不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制定辩护人。

刑事犯自己不愿意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