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7:00:11
我和上海外服2006年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9000元。用工单位是A公司,2007年A公司与我签订了工资协议,涨为12000元,但没有外服的签名,只有我和A公司的签名。今年A公司欲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按9000元算,还是按12000元算?

我欲申请仲裁,外服是第一被告,A公司是第二被告。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类情况的补偿标准?

我的律师说对方一定会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的第五条只肯按9000元支付: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请问如果我要争取12000元,应该依据什么法律?

按照解除前12个月平均收入算。(严格说是税后净收入)
仲裁的方式起诉两被告OK。你需要准备你收入的证明材料,比如工资卡进卡记录,个人所得税税单等。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适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的约定,基本精神一致,只是没有三倍社会平均工资封顶的概念。

顺便说一句,你的律师水平一般,你应该适用:“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你可以考虑请求外服的法务帮助——虽然你将外服作为第一被告,但实质是要第二被告赔钱。外服与A公司有劳务合同约定,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的民事约定向A公司收取仲裁判决的相关赔偿费用。

到劳动仲裁部门去仲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