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拨回分公司以前上缴的利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0:06:30
我是深圳的一个分公司,本公司总公司在北京,以前年度分公司将利润上缴总公司,本年度发生亏损,总公司又将以前上缴的利润返还,事务所将此返还的款项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此做法正确吗?有什么依据.
总分公司采用的是独立核算,而且总公司拨回的款项也不需再还.
分公司账务处理时直接借:银行存款 贷:未分配利润.
而且总公司也是在税后将此款返还.

这个是不正确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这个利润也就是企业的拨款,

是企业的内部拨款。

只是一个往来性质(总公司是投资收益)

请问事务所以什么理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觉得这是不正确的。估计你是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返还的以前年度上缴利润顶多算总公司的一笔无息贷款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