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把人不当人的打 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36:43
我的一个朋友 (女的)
她妈妈总是无缘无故的把她往死里打基本上3天一回
那天她妈妈又打她了满脸的血
怎么办
她离家出走过 有次跑到了河北......后来是她男朋友找回来的 她妈一点都不急
可是有时候她妈又可好了
如果是法律方面的回答 请留些相关资料
谢谢了
先定30分 要好的话在加加20分

首先母亲有问题应该看心理医生,然后最好女儿能跟母亲分开住一段时间,其男友应该给女孩更多的帮助。如要运用法律可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 第 八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不 得 虐 待、 遗 弃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 禁 止 溺 婴、 弃 婴。

我国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作了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法律是不允许虐待行为的存在的,但“虐待罪”的规定是否已对未成年人作了足够充分的保护?

从虐待罪的条文规定来看,其本身存在着两个缺陷:

其一,“情节恶劣”与“告诉的才处理”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情节恶劣”说明实施者的行为已对他人的人身权或社会的淳风良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有受刑罚惩罚性。出于对犯罪客体或法益的保护,执法者应积极依职权行使公权力去纠正错误,维持正义,然而,刑法将“情节恶劣”的虐待案件归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是实体法上的一对矛盾。同时刑诉法第170条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列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应享有不同保护层次的各种法益在程序上划一,从程序法的角度上无从体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积极性。

其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缺乏操作的可行性。“告诉才处理”,要求被害人承担告诉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由于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难为外人所知悉,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很有限,因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虐待罪行的发生和接续。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未成年人受虐,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弱势者,现在再要求其承担举证的责任,本身存在着太多不现实的客观因素;由其他家属、邻居举证,可能又以间接证据为主,并不能充分反映被害人所受到过的伤害。

未成年人受虐案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