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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29:30
我的一个朋友在火车上,他在穿过两节火车的接头处(也就是火车的过道)时。他拉开过道门哪里知道有个4岁小孩手指被门缝夹伤。他说他这是无意的。也就是过失造成的意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手指冶好花去一万元多。请问,如果要打官司。他要承担这一万元里的多少。而铁道部有没有责任。这是属于什么案件。而他要怎么办。才是这个事的最佳处理方法。

第一,小孩的人身权遭受伤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小孩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的重点是确定谁是侵权人,以及小孩作为受害人,是否对自身遭受伤害有过错。
第二,你朋友的行为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除非你朋友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方提供场所和服务如果存在瑕疵,该瑕疵与小孩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则铁路方面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朋友的监护人要向铁路方索赔,或者你朋友要免除部分赔偿责任,都必须证明铁路方面的场所和服务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门有质量问题,乘务员对门的管理存在疏忽等等。
第三,你朋友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取决于铁路方过错的大小,以及小孩家长履行的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的程度。仅就你现在所概述的情况来看,个人认为,找铁路方面的责任较难,但你朋友承担全责的可能性较小,而小孩监护人承担的比例也应当不会太大。综合来看,结果为朋友80%:小孩自己20%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你朋友要想尽量多的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建议从以下方面抗辩:其一,火车是公共场所,小孩家长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让小孩自己独立行走。其二,对4岁的小孩而言,两节车厢之间的过道存在一定的危险,这种危险性往往在过道处是由警示标志提示的。孩子家长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家长在孩子走过道时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其三,你朋友完全是按照人们打开过道门的正常方式处理的,你朋友无法预见对面有小孩的存在,小孩家长要求你朋友在打开过道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是没有依据的。其四,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第五,即便你朋友毫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也要承担50%的“补偿”责任,即都没有责任的情况各承担一半。
第六,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伤一个手指应当算不上准重伤)。此类案件,当事人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避免劳心劳力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属心理不平衡,显著地提高要价,那就丧失了协商的基础。你朋友只有等待对方起诉,并积极应诉。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

首先确定你朋友是否犯罪:只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为前提,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任何赔偿,如果对方一定要打官司,你只需要证明两点,第一,在他拉门时候他没有意识到有小孩在旁边站着的可能性,或者并不是已经看到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