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计算年限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01:56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9年,去年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除名),失业后由于我紧接着找到了新工作,就没有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今年我在新单位工作8个月后又失业,我想问一下,我领取失业金的缴费年限是合并计算还是只计算新单位的。请高手指教,多谢!!

进行失业登记后,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如果是第二次失业,即第一次失业后重新就业又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两个单位都给你缴的话是合并计算的。

你没有办理领取手续的。

如果你没有办理相关新的登记的话。

这个就是按你当地的标准,一般是支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