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和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0:02:53
这题的题眼在法治而不是法制。。。。想请问一下高手~~~这个问题的答案。。。不用很多~~简单叙述下就好~~谢谢!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

  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

  4.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 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

  2.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3.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

  4.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三)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