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关系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49:21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

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

4.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 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

2.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3.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

4.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