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47:59
我家于2002年承包土地给乙方 每年交租金一次 双方规定若半年内为交租金 则土地归甲方使用 现在乙方于2003年到2005年未交租金 我方已经上门理论 但乙方依旧没交 依旧在使用我方土地直到2005年 现在于2005年 该土地被国家征用 请问国家的征地补偿 乙方是否有权利拿呢(乙方要要求拿池塘补偿费)
补充:合同上是租给乙方耕种 但乙方用来开池塘养鱼虾
请问该怎么处理呢
土地 是2000年租出 租期10年每年交租金一次 但乙方于2003年拒绝交租金(上门被无理拒绝) 到2005年国家征用 乙方是否有权利要求池塘的补偿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规定来看,乙方将耕地擅自开池塘养鱼虾(不知道之前是否经过你们同意或办理过相关手续没有)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