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立即上交构成受贿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16:49
2006年6月1日朋友收了8万元和开发商(无资质)签了合同.6月6日将钱交到上级单位说明是为签合同对方送的礼,2008年10月行贿人以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刑,检察院也将我朋友批捕,马上面临起诉,律师的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认为我朋友构不成犯罪不应起诉.检察院的意见是"受贿过程已经完成并且明知对方没资质因收钱才和行贿人签的合同,现在行贿人已经判刑是无法更改的证据,朋友上交及时只是量刑的问题不是无罪".哪个说法正确啊?请高手指点?
注明:朋友是供销社的主任

这件事应该看,该人上交是否是出于其本意。律师讲的不错,但律师只讲了一半(是因为这样讲对被告人有利)。如果从客观的角度讲,还有后半段: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从你的表述的时间段上看,6月1日收的,6号就上交了。如果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以认为是:“及时上交”。
综上,可以认定为不是受贿。故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就是希望那些受了贿的人能悬崖勒马,及时回头。虽然其已受贿,但是只要能及时悔改,法律就可以认为,不是受贿。

你朋友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对方无资质,却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管理秩序.当然构成了受贿罪,检察院批捕你朋友并无妥之处.因你朋友主动上交了受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可作为法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个人认为检察院的说法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由于上交款项时,已经完成为对方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你朋友的上交其实构成了自首和立功(同时也是揭发了对方)的竞合,影响量刑,可以轻判,但不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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