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开除学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20:05
关于给予杨彬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杨彬,艺术设计系艺术041班学生,江苏靖江人。该生多次组织在校内外聚众赌博,经常旷课,且不服从学校的教育与管理,态度极其恶劣。且该生曾因旷课而受过记过处分。为严肃校规,警戒他人,按照《常州信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决定给予杨彬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有对学生的管理权

教育周刊:据报道,原郑州大学学生董某,因于2003年3月2日某课程补考时请同学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董某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并于同年12月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消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2005年3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受教育权、程序违法、学校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分过重为由一审判决:撤消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对此,您怎么看?

刘复兴:首先要声明的是,学校开除严重作弊学生没有错。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对于学生的管理权。同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这个处分又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在这六种处分当中,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来选择适用。此案中,学生找人代考是非常严重的违纪,所以我个人认为学校的处分是恰当的。只要学校有相关纪律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违法,学校就有权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这是相关法规赋予学校的权力,如果司法机关过分干涉,就可能侵犯学校的内部管理权。

另一方面,法院在对学校的行为进行审查时,只能进行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一是审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处分是否违背了相应的行政程序,程序是否违法。比如此案中所提到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告诉学生具有申诉权、申辩权并允许进行申辩等。二是审查学校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但法院不宜作实体审查。比如说学校因为毕业论文不合格不给学生毕业证书,法院并没有资质来判断学生的论文水平到底如何。

是否为外部行政行为不能简单认定

教育周刊: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学校认为依据《高等教育法》,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因此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法院却认为:“该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您认为造成这一分歧的原因是什么?

刘复兴:存在这样一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新时期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认识不同。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高校与政府之间有紧密联系,它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