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八条在会计上哪些应该确认收入,那些不确认收入,能把分录写一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40:28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