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29:55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