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末满,被辞退,应如何计算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9:19:53
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两年多,现公司因为经融危机需要裁员。他也被裁掉了,由于他当时进公司时提供的毕业证是假的,公司以此为由,不给赔偿金。请熟悉劳动法朋友回答像他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补充:公司在08年6月份通知他将资料更改过来了。当时提供真的毕业证时,他在毕业证复印件上签名并签有日期。现在过了大半年了,公司却以他当初提供假的资料为由,不给赔偿金。他的合同要到2011年元月才到期。
望各位达人支招,怎样才能要回这笔赔偿金?
公司的理由是:当初朋友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朋友则认为查出来时没有退究责任,现在就不应该再以这个理由来拒付赔偿金。

2.当时真实的毕业证复印件是他亲手交给人事部经理的。现在在人事部的毕业证资料是真的,但假的毕业证复印件也同时在人事部那里。而且他入职时填的资料上显示是本科学历,更改资料时,人事部没有让他再填一份个人资料,只是要他将真的毕业证复印件交上去了。不过人事部早在人事系统里将他的学历改成大专了。所以现在也不知道公司提出的理由成不成立?

1、合同期未满,公司解除合同,如何赔偿要看具体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赔偿的,如果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