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时的房屋质量问题与交房时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03:44
本人于2007年7月购买了某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1月20日,开发商书面通知房子已具备交付条件,请在11月30日前收房,于是本人于11月24日前去验房,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有较多问题,最主要的是墙面很多空鼓裂纹、地面有贯穿裂纹、天花板倾斜等,当时向客户服务部提出要求修正,并要求他们出具施工方案。
但是最后一天(11月30日)再次验房时,对方没有维修,我按验房流程全部缴清了所有费用,最后领取钥匙时要我填写验房单,并要求全部填写“合格”才能领取钥匙,我拒绝写合格,对方不肯给付钥匙。
现在对方同意维修,也承认房屋有上述问题,也同意给付钥匙,验房单先暂时不填写,但是到现在开发商还没有给我维修好。
我提出我必须等我的房屋维修完毕才能算交房,现在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我要求按合同按日向我支付万分之2的违约金。但是对方的回答是已经算按时交房,因为交房的标准是拿到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书,这个开发商已经拿到,所以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
现在我们的争议是交房时间的问题,到底算合同上说的拿到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通知收房时间为准,还是应该按我坚持的什么时候维修好就算什么时候交房为准。
请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法律界的朋友帮助一下,回答我的问题,同时请明示你的回答仅仅是个人观点还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即使起诉至法院也是根据这个标准判决。谢谢!
我还没有在验收单上签字,但是已经领取了钥匙,不过还留下一个装修钥匙在甲方或者是在物业处。
现在总包商答应维修,所以要留一个钥匙。
这样我算不算已经收房?现在他们坚持说拿到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报告就符合的交房的条件,我不接收是我的事情,我的意见是既然我买的商品房是合格的商品,那么在我使用之前就存在问题,所以我必须等到维修合格后才能够算交房,除非他们又搞到了说明我房子现在的瑕疵是在合格范围内的证明。

一般的交房是房屋验收合格,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并领取钥匙为房屋的交付时间。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没有按时交付,则其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将该房屋进行维修,直至房屋符合约定的标准。
所以,只要你没有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没有领取钥匙,房屋就没有交付。你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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