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问题,深入了解国家政策的同仁给予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21:17
我家有70年建土房3间,现已经倒塌5年。原房现已经不存在,但宅基地证 (70年发未更换),房证于08年已经更换过!
现本人想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是否需要申请相关建房手续……

如果你已经取得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内重新建房不需要申请办理什么建房手续,不过为了稳妥起见建议你最好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咨询一下。但要对建成的房屋要重新登记,对此《房屋登记办法》有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