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的翻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19:38
原文:田登为郡守,怒人触其名,范者必笞,举州皆谓灯为火。值上元放灯,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之民皆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田登是一个郡的太守,不喜欢别人提到他的名字,有人提到他名字了就要用棍打,他说:这个郡县灯就是火.到了元宵节有灯会,他就遣衙役发布通告:本郡县按照习俗防火三天。郡县的百姓都说他:只许郡守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里“灯”同 郡守名字的“登”

译文:

田登作郡
田灯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们不得不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街上张贴布告说:“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评: 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来源于此。 〖解释〗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比喻反动统治者能够胡作非为,老百姓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

〖出处〗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原文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译文

  田登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于是人们不得不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吏卒书写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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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田登:宋朝人,人名。
  2.作郡:做州的长官。
  3.讳:避讳“自讳”即不许别人说自己的名字。
  4.榜笞:用棍棒、竹板打。
  5.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节。
  6:放灯:悬挂彩灯。
  7.州治:州府所在地。
  8.榜:告示。
  9.揭:公布。
  10.许:允许。
  11.云:说.
  笞(chi1)——用鞭、杖、或板子打
  遂——于是 
  自讳其名——忌讳别人直呼他的名字。 
  触——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