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保险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01:32
某村村民纪爱明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存放在纪家也归他使用处置,每月只需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取保障,纪某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25万的保险。后来纪某外出办事,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付,是否合理?
1、对这辆福特轿车,究竟谁具有保险利益?
2、村委会是否具备这份保险合同主体的资格?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你认为如何投保才能使其具有可保利益?
我要具体分析,谢谢~~

1、纪爱明
2、没有,无效
3、纪爱明去投保啊,钱可以由村委会出

拒赔理由不成立
1.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都应该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从车辆所有人方面看,为自己的财产投保保险,显然具有保险利益。从车辆使用人方面看,本案中纪某与村办灯具厂签有协议,该车每月由该厂使用5-6次,如果车辆灭失,该厂使用车辆的权利可能被剥夺,因此,灯具厂对该福特车是有保险利益的。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般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该村委会是灯具厂的开办人,灯具厂的经营好坏与该村委会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因此村委会对灯具厂使用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村委会可以定义为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起保后保单有效。
3.我认为有可保利益,只是该车具有纪某租赁给灯具厂商的租赁性质,在处理理赔事务的时候,可以适当予以加扣免赔。但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行驶证车主应该以纪爱明投保,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为灯具厂或者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