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摊销时间及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01:18
公司是今年4月注册成立的,8月开始营业的,我发现之前的会计并没有在营业日把之前的开办费摊入管理费用(我刚进这家公司),有谁知道现在年底可否摊入管理费?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如何计算呢(比如开办费10万)?具体科目是什么呢?
我看书上的科目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可是网上我看了一下怎么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不知道该是怎样的科目才正确的?
如果我12月底实际操作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250 (100000-100000/60 *5)*33%
贷:所得税费用 30250
不知对否?
另外,如果未来期间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减该暂时性差异,又该如何操作呢??

1. 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起始时间的。所以,你现在应该在2008年12月的账中补做一笔凭证,把未摊销的开办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等到在2009年的账里做,就需要调以前年度损益,太麻烦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2. 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你可以按5年进行摊销。

3.由于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你的计算中有两处错误:2008年摊销的月数应为4(8月营业,应从9月开始摊销),所得税率应为25%(2008年开始,所得税率已由33%变为25%)。

假设2008年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税法计算的利润)为20万,则应做如下2笔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200000x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3333.33=(100000-100000/60x4)x25%
贷:所得税费用 23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