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原则在相关实际案例中的运用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6:07:27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拒绝赔付理由成立
2001年,李某先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购买“平安世纪理财保险”、“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平安长寿保险”、“个人住院安心保险”,保险金额若干。保单生效三年后的2003年,李某因患乙型肝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手持保险单、住院证明和医疗费收据,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李某在2000年三月本单位为其员工进行的体检中,曾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在投保书中李某并未对此说明;李某持有驾驶执照,但并未在投保书中告知。遂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大致的内容是:李某提出的理赔申请,经公司审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客户之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不给付保险金。并且,因被保险人风险的改变,公司决定对李某的现有保单作如下的调整:“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保额削减人民币22 000元,“平安附加定期保险”每年加费335元,“平安长寿保险”每年加费159元,“个人住院安心保险”对肝炎及其引发的病症和后遗症除外个人安心责任。
李某不服,在对保险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和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咨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应该赔付的理由:(1)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有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了保险事故才可以拒绝赔付。而自己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没将此事在投保书中说明,可以认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它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2)有无驾驶执照、会不会开车,与得不得病没有必然的联系,风马牛不相及。
保险公司的答复是:(1)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承保,但要附加条件,或缺陷部位除外,或增加保费,所以这一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或加费的决定。(2)投保书中所列事项一般都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或加费的决定”的事项,不如实填写,或认为不重要而没有填写,都会导致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的后果。
问题: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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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算是非标准体承保,而且你持有驾驶证虽然与得不得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却实增加了你的人身危险系数,所以保险公司是要加保费的,这不光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这样,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如此的,客户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非标准体与标准体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自然所交保费也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