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保险案例,关于重复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5:10:09
1996年2月,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1996年3月,王某所在的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王某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1996年10月,王某家被盗,经勘察损失7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赔偿5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王某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并属于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拒绝赔偿。
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乙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重复保险的概念是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地的实际价值。
而且室内财产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所以如果损失的7000
甲公司只是赔偿5000。而乙公司虽然有3000的金额。但是仍然要赔偿未补偿的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