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公司不给工龄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1:53:10
未签合同,但是公司是承认满一年就有工龄工资的,我2009年1月4日辞的职
2008年我是全勤上满,现在辞职公司说辞职就不给工龄了,请问公司应该给我结算2008年的工龄工资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公司坚持不给怎么办?

劳动法上没有规定所为的工龄工资,再说你在劳动合同上又没注明有这项。一般来说他不给你也不违法。不过他不能扣你正常上班的工资。如果公司不给我想你也只能这样算了吧。当地的劳动部门一般会保护当地企业的。投诉一般没什么用处。

劳动合同法上载明的补偿条款就是人们俗称的“工龄补偿”,有法律依据。
但是条件是你不能提出辞职,你工作时间再长,你自己提出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应该补偿的几种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