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合同未到期被解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55:15
06年11月进入公司,06年12月成为正式员工,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3年,到2011年1月31日为止
09年1月初公司通知要解除劳动协议,在这工作期间我未犯任何过错,故公司提出以一月工资做为补偿
公司的赔偿是否合理?
补充的是,公司的通知是私下找我个人谈话,协商
人事经理说我的合同要从08年开始算,说是他手里有案例分析,我就是想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

合理的。但是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你2007年一年的双倍薪资,因为公司在此期间与你达成用工事实,却未与你签订用工合同,违反了劳动法。

您好!公司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你的经济补偿年限应该从06年12月09年1月,所以是2个月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工资以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这个属于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否则公司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关系,你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每干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满六个月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年,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可以再主张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话主张其补缴或者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