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在线的律师需要咨询 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37:35
我03年7月入厂,当时说三年试用期(一年一签) 06年转正 到 08年底,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 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当作是经济补偿金,说是08年工资总数除12 。而且没有事先通知我。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5年零5个月,给我这么多是正常的吗,还有我的医疗保险就给我交了1年11个月的,其中有什么问题,我应该怎么做,有谁可以帮助我。
有的朋友告诉我应该给1年的,也有的说是5年的,还有应该给5个月的,谁给我点专业意见,感激不尽!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你说试用期后的转正合同是一年一签,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你的工厂的行为明显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新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所以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与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则按第47条,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作为经济补偿的年限。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你从试用到结束劳动合同共在该厂工作不到5年半,所以你的补偿金额应是你的5个半个月工资。

你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我简单的给你说明:
1、你的工作时间段是2003年7月至2008年底,共计5年零5个月。单位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付你5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
2、不知你签订的合同是否到2008年底为止,如果是,则单位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则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以上月工资为标准】。
3、单位应当缴纳你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也就是2003年7月至2008年底所有的社会保险,单位现在仅给缴纳了1年11个月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4、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法律规定你可以去看看《劳动合同法》。

祝你好运。如还有疑问,可进一步解答。

1.经济补偿金应当是给你5个半月的工资.

2.医疗保险应当要为你补缴.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