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面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1:59:48
1。业主与A签定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支付工程款时只能由业主付给A公司,但工程实际是B公司在做,业主支付工程款时A公司要求业主开支票时不用写收款单位,后写上B公司单位名称进B公司的银行账户,然后由B公司开支票支付工程材料款,是否可行?
2。总公司在外地成立了分公司(实际上承包给别人,每年付管理费就可以了)总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开立了银行一般结算账户,也开了分公司的基本账户,但是签合同时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工程款只能进总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但这些钱都是分公司老板的,能否将钱从总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转入分公司基本账户,然后提现?金额很大哦,可能上千万,上亿。

1、可行。根据《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可以由收款人补填的。但提请注意三者应明确彼此的债权债务关系。
2、可以将钱从总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转入分公司基本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即可转账又可提现。但取现范围受《现金管理条例》的约束。且单位大额取现应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前预约,并说明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