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更改我的位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18:07
我于2008年8月份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6单元501室,到今年进户的时候开发商把我购买的房子给了别人进户,让我进9单元501,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我可否要求返还双倍的放款。
当时购买的时候没有给我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开据的发票上标明了房屋的面积、价格及6单元501的字样。给我的解释就是当时卖错了。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一房二卖需要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所以,您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有一个问题是您已经接收钥匙,可能会被视为接收房屋,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有可能是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合同的约定。
但是如果您的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您的权益是应该得到维护的。
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